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,辞职信仅交给科主任或医务科科长无效!
原告: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
被告:王某,该医院医生
事实经过
原告系 2015 年 1 月 29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,被告王某于2015年2月1日与原告医院签订期限为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的劳动合同书,约定职位为内科临床岗位。后王某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向科主任李某递交书面辞职报告,科主任李某及医务科科长余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。
原告诉求
要求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理由:原告花费大量心血对被告进行培养,还给予被告 3 年带薪休假的特殊照顾,在原告改制时给予被告 6000 股公司原始股。
然而,被告在获得股份后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。同时,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」,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被告辩称
被告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向科主任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,科主任及医务科科长也在辞职报告上签字,该辞职报告现在医院处,已经履行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,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。
法院判决
关于王某是否履行了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的问题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王某虽已向科主任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经医务科科长签字,但王某需要履行的义务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,而科主任及医务科科长不能代表医院亦不能决定王某的辞职问题。王某辩称已走完辞职流程,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,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。
网友留言解答:
留言 1: 那怎么办?才能对自己有利?医法迭影:直接寄给院长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。
留言 2 :如果医务科加盖医院公章,可以代表医院吗? 医法迭影:可以! 留言 3 :如果人事或者领导不签字怎么办? 医法迭影:寄 EMS 是目前最好的方法。
以上内容首发于微信公众号「医法迭影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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